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此公司曾違反勞動法令 40 次

公司基本資訊

公司名稱
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5159231
公司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200號10樓
營業項目
電力及電信傳送塔營建,受污染土地整治,住宅營建
裁罰次數
40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40 筆):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主管機關
台中市
處分字號
府授勞檢字第1140139855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主管機關
台中市
處分字號
府授勞檢字第1140123447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主管機關
台中市
處分字號
府授勞檢字第1140005542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主管機關
台中市
處分字號
府授勞檢字第114000137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物料未採取防止倒塌措施。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136116536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主管機關
台中市
處分字號
府授勞檢字第1130340219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主管機關
新北市
處分字號
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63885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工資

主管機關
台中市
處分字號
府授勞動字第11302986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罰鍰金額
新台幣 50000 元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主管機關
台中市
處分字號
府授勞檢字第1130248144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30204629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20205912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20206065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20204348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污水加深區預留孔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污水加深區預留孔設置護欄;對於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高差超過1.5公尺之污水加深區預留孔,未設置安全上下設備;對於氧氣、乙炔等高壓氣體鋼瓶未分開貯存;通道上之電線未設置防止絕緣被破壞之設施。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20202052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4款、第228條、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10204618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116078714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主管機關
桃園市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10010615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1061008331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三、…。;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四、…。;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二、…。;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主管機關
桃園市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00233592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主管機關
高雄市
處分字號
高市勞檢字第109721894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1項第1、2、3款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90203327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90202175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860368741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動字第10760404861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罰鍰金額
-
雇主名稱
陳玉梅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76039329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依規定,對作業勞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6351885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於移動式施工架,高差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未依規定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結構物四周外牆施工架高度2公尺以上回架作業場所,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60202264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及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區從事作業,未「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勞工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6331326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區從事業有感電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勞工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6330682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作業場所,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60200718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從事石材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石材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於高度2公尺以上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2.受裁處人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5341340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5336086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5333310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5311323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5311050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府勞職字第104368617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地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鋼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該危險作業及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亦未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於高度2公尺以上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府勞職字第104368328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移動式施工架從事混凝土灌漿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及第5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對於移動式施工架從事混凝土灌漿作業,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並對於該移動式施工架之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亦應以適當之斜撐材穩固。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府勞職字第104331375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4樓西側樓板從事鋼構焊接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鋼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高度2公尺以上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府勞職字第104330954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地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從事作業有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主管機關
台北市
處分字號
府勞職字第104305983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罰鍰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