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11367406
- 公司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9號7F、忠孝東路四段221號7F
- 營業項目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管道工程,貨櫃屋批發,室內裝潢工程
- 裁罰次數
- 104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104 筆):
違反事項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4606326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姜振中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07046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姜振中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10072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姜振中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113年府勞檢字第113024924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姜振中
違反事項
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予以固定之。;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如吊舉物有傾斜或滑落之虞時,應搭配使用副索及安全夾具。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113年府勞檢字第113022839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9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73條第4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姜振中
違反事項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06048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姜振中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2612486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姜振中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2279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姜振中
違反事項
所僱勞工駕駛堆高機,使其他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且對於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致發生勞工於堆高機翻覆滾落受傷之職業災害。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2279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姜振中
違反事項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12609866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2017585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將工程之「循環水暗渠進、出水段及電纜涵洞之鋼筋與模板(A標)」交付承攬,且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有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出水暗渠鋼材之堆放,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1063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209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對於勞工搬運及置放施作上下設備踏板時,未使勞工確實使用手套。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7130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對勞工於設備房地下室高差約4公尺之系統式施工架上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勞工於電纜涵洞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未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設備房1樓樓板設置之鋼管護欄,杆柱相鄰間距超過2.5公尺;對於設備房地下室南側外牆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349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施工架上物料運送、儲存及荷重分配未依規定辦理。;鋼筋混凝土作業未依規定辦理。;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11893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6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8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11600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未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639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10892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108915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對於住辦大樓1樓進行牆模板組立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所使用之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1879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對於鋼管施工架內側以水平構件替換交叉拉桿之施工架,替換後之整體施工架強度計算,未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1838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553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08531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08495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對於高差約7.5公尺之鋼筋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對於高度約7.5公尺之開口部分,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度約7.5公尺且立面面積達約3510平方公尺之施工架,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1542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08128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設置之護欄,未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未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配衡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未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1405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06459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322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322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04527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1603572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1004683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內圓研磨機以外之研磨輪,應設置護罩,並具有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性能。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1004683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1000461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0613125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南大排過路段護欄立柱間距大於2.5公尺;進水明渠全套管鋼管未設置擋樁;南大排鋼筋加工場氧乙炔裝置吹管未設置逆回火安全器;抽水機房電線置於地面未架高。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2269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5、11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0611830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06116380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0611400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548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0609836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2公尺作業未使用安全帶、帽。;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06079680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10472059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06050890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施工架上物料運送、儲存及荷重分配未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0605028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577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4.5公尺之S70節塊就地支撐平台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U13及U14橋面板間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未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53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9611126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堆高機、研磨機等機具未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9611126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1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9610712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9608999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鋼管施工架未依規定設置。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9608996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971666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9605886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9605886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09477586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字號
- 新北府勞檢字第109477586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吳俊德
違反事項
對於P5NR帽梁平台所設置之護欄,以鋼管構成者,杆柱相鄰間距超過2.5公尺;護欄前方2公尺內之地板,堆放物料;對於P5NR帽梁模板支撐及所配置之施工平台,所辦理之P5NRL、P5橋墩帽梁模板支撐結構計算書,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030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3款、第7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571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860962351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採變形工時制度,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3139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張文城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315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抽水站所設置之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未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汙水抽水站人孔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上下設備)之構築,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現場置備之圖說之高度、形式及斜撐固定方式與實際不符);對於施工架(上下設備)之壁連桿與構造物未妥實連接;對於施工架(上下設備)基礎地面未平整,且未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對於施工架(上下設備)上之載重限制未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3150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2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2樓板之樓梯口場所作業,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275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86024370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露天開挖作業場所,未採取適當邊坡保護及張設防護網等設施;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吊掛作業,未採取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吊掛作業,使用之吊勾為防止與捲揚胴接觸,未設置至少保持0.25公尺以上之過捲預防裝置;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吊掛作業,未設置伸臂傾斜角之指示裝置。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31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7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9條第2項;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425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7K+400-450開口,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堆放任何物料;對於鋼模之堆放,其高度超過一點八公尺;施工架之基礎地面,未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未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車輛機械未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者,未設擋土支撐;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對於使用之吊具,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排水箱涵8k+050及8K+160處實固架場所作業,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鋼筋籠之搭接作業使用交流電焊機,未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42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項第7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項第7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9第1項第3、5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惟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0425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合梯未符合規定。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8600096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7607440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7607032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507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7605498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7023871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張文城
違反事項
對於深度在1.5公尺以上擋土支撐雖採用鋼軌樁方式,惟未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並按圖施作;對於邊坡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未採取適當邊坡保護等方法或張設防護網等設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441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7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441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垂直深度1.5公尺以上露天開挖工作場所,未擬訂開挖計畫及未於作業前指定專人確認地質狀況必採取必要措施,及未設置擋土支撐。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441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第2項、第6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4417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邊緣開口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411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411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7601252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76012815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7601186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二、…。;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予以固定之。;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表面應舖以木板,使能安全通行。四、…。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7011604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張文城
違反事項
1.對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措施。;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732195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固定式施工架,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高度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之上下設備;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與拆除,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未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未於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對於部分施工架工作臺,寬度在40公分以上未舖滿密接之踏板;220V抽水機連接之用電分路未設置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084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43條第1項;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085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40631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深度在1.5公尺以上之垂直開挖及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之露天開挖邊坡,未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等設施,未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對於場撐箱涵模板支撐施工架端部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達30公尺以上。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459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1條第1項、第71條第1、2項、第7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412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項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207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各處鋼管施工架、工作台、開口部分等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施工架之構築,未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對於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工作臺寬度未在40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未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未於適當之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之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對於高度在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鋼管施工架,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其構築及拆除未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依營建法規等所定具有建築、土木、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對於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未於最上層模板支撐之側面、架面方向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對於深度在1.5公尺以上及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之露天開挖邊坡,未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等設施,未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167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77條、第131條第1項、第13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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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16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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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633030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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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名稱
- 張文城
違反事項
對於使用於就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未置堅固頂篷,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之車輛機械,未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094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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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預留鋼筋未彎曲尖端或加套等其他防護措施;開挖處所設置護欄之上欄杆高度不足90公分;垂直開挖深度大於1.5公尺以上,未設擋土支撐。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439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3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20條第1項、第7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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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暴露之鋼筋,未將尖端彎曲或加蓋;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及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或加蓋。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433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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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從事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未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所設置之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未置交通引導人員。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058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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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橋面板上施工架及工作台)開口邊緣從事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措施;對於高度差超過1.5公尺以上作業場所(橋樑箱室),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橋樑箱室內作業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未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059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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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樓板、施工架及鋼承鈑等開口部分作業場所,未依規定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部分施工架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未具有高度90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35公分以上,55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及對於任何型式之護欄;對於懸臂式施工架、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及拆除,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等規定。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4020228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43條、第246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1、5款、第40條第1項第1、2款、第45條第1項第2、3款、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131條第1項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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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確實協議執行高架、作業人員進場管制、電動機具入場管制及施工架、工作台、架設通道、電動機具等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4020227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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