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新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12806810
- 公司地址
- 新竹市潛園里北大路333號1樓
- 營業項目
- 其他建築工程,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
- 裁罰次數
- 13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13 筆):
違反事項
2公尺作業未使用安全帶、帽。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4606766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4605319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人員、車輛出入口未採取安全衛生措施。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11533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10110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09543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未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66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8條、第11條之1、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13609394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12609812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308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192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244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244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施工架開口設置之護欄,未具有高度在35公分以上,55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對於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150伏特以上臨時電(220V),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漏電斷路器。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41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1條之1、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4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