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16606102
- 公司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2樓
- 營業項目
- 經營網路購物(食品、飲料類商品),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其他未分類金融服務,入口網站經營
- 裁罰次數
- 11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11 筆):
違反事項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處分字號
- 114年府勞檢字114007352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20000 元
違反事項
未依規定給予職業災害醫療費用補償
- 處分字號
- 114年府勞檢字114007352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基法第59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20000 元
違反事項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未採取相關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處分字號
- 府勞職字第1126064277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二、…。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0030946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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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17540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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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65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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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702547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7017820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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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如附表三),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7017244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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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76002584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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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時間內工作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動字第10439602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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