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常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此公司曾違反勞動法令 4 次

公司基本資訊

公司名稱
力常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22335986
公司地址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343號8樓之2
營業項目
基本金屬表面處理
裁罰次數
4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4 筆):

違反事項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1140078452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罰鍰金額
新台幣 20000 元

違反事項

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80266126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3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80202727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固定起重機,其操作用開關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該操作用開關器所控制之動作種類及動作方向。四、…。;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一)勞工暴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如下列對照表:(二)勞工工作日暴露於二種以上之連續性或間歇性音壓級之噪音時,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三)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二、…。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7024615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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