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怡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金怡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22748868
- 公司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2巷82號3樓
- 營業項目
- 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維修及安裝,其他未分類專用機械設備製造,管道工程,其他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
- 裁罰次數
- 5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5 筆):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雇主對鋼鐵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各該構件突然扭轉、反彈或倒塌等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二、…。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4012167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63條第1項第1款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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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 處分字號
- 府授勞動字第111032365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50000 元
違反事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處分字號
- 110年府勞檢字110001394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20000 元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五、…。;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研磨輪之護罩,應依下列規定覆蓋。但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者,不在此限:一、使用側面研磨之研磨輪之護罩:研磨輪周邊面及固定側之側面。二、前款護罩以外之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其周邊板及固定側之側板使用無接縫之單片壓延鋼板製成者:研磨輪之周邊面、固定側之側面及拆卸側之側面,如附圖五所示之處。但附圖五所示將周邊板頂部,有五毫米以上彎弧至拆卸側上且其厚度較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附表二十九所列之值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為拆卸側之側面。三、前二款所列護罩以外之護罩:研磨輪之周邊、兩側面及拆卸側研磨輪軸之側面。;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具有可調整研磨輪與工作物支架之間隙在三毫米以下之工作物支架。;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7021817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0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0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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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未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225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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