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此公司曾違反勞動法令 13 次

公司基本資訊

公司名稱
健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23110541
公司地址
臺南市東區和平里仁和路83號1樓
營業項目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裁罰次數
13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13 筆):

違反事項

高度2公尺以上丙梯,未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40250324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者,其內側未設置水平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害。

處分字號
高市勞檢字第112715485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字號
南市勞安字第1120274492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未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而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未有至少保持0.25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者,應保持0.05公尺以上距離;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未將其外伸撐座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00205631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5條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1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工作場所未有巡視。

處分字號
南市勞安字第110018204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00200470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3.58公尺之B1F汙水坑預留孔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預留坑之長x寬:72x40公分)

處分字號
勞職授第1090204968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80203489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70200949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1.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2.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60200463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等場所作業,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樓版外露鋼筋,未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使用220伏特之水泥攪拌機,未於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60203766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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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60200259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處分字號
府勞條字第1051116693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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