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精勁實業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金精勁實業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54530619
- 公司地址
- 南投縣水里鄉永豐村永豐二路72號
- 營業項目
- 醃漬蔬果零售,未分類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醃漬蔬果批發
- 裁罰次數
- 4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4 筆):
違反事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12015583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20000 元
違反事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12015583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20000 元
違反事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12015584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20000 元
違反事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處分字號
- 府社勞資字第112015584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2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