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72117599
- 公司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興中街77號
- 營業項目
- 住宅營建,油漆粉刷、壁飾(紙)黏貼工程
- 裁罰次數
- 12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12 筆):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及樓梯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178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南棟外牆施工架、樓梯及屋頂樓版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074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4F版開口部分工作場所作業時,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479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鋼管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3330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項第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91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未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之規定。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913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未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對於維持施工架之穩定,鬆動之磚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191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1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480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作業場所,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37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處分字號
- 府勞條字第105118135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及施工架等工作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094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11條之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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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南側外牆之施工架、2樓玻璃步道)開口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依規定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作業場所,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4020291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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