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0369745
- 公司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75號30樓之1
- 營業項目
- 其他未分類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受污染土地整治,水井鑽鑿工程,渠道構建
- 裁罰次數
- 16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16 筆):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前處理單元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2020041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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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472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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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1243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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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共同作業時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三、共同作業時巡視工作場所。…。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228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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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於3-1區工務所西北側與東北側垂直開挖深度約2公尺,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設擋土支撐。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0217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未置管制人員辦理相關事項;護欄前方2公尺內之地板,堆放模板物料;對於模板材料之堆放,高度超過1.8公尺;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未依同標準第6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指定專人,於作業現場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對於露天開挖作業開挖垂直最大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作業,未設置擋土支撐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1020041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第1項第4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7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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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熱脫附鋼構廠房水力分選設備建置時及廢水處理區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漏電斷路器。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0098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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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管理中心外牆施工架及進流抽水站樓板開口部分之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127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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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管理中心外牆施工架及進流抽水站開口之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使用220V之水泥砂漿攪拌機,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393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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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未每六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8020347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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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處分字號
- 府勞條字第107017203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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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對於高差1.5公尺以上場所作業時,未於該處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495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4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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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營造工地未使施作人員戴用安全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廢棄物汙泥貯槽施工架開口工作場所作業時,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差1.5公尺以上廢棄物汙泥貯槽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於該處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375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第19條第1項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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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進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樓板開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差1.5公尺以上樓板曝氣口場所作業時,未於該處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376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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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實施工作上之連繫與調整,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079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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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068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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