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此公司曾違反勞動法令 14 次

公司基本資訊

公司名稱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4559438
公司地址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265號7樓之3
營業項目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不動產投資開發,其他建築設備安裝
裁罰次數
14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14 筆):

違反事項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三、…。;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八、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九、…。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00232628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6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8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90226769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如其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八、…。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90126672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7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二、…。;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二、…。;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四、…。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80320841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廢止使用之開口應予封閉,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以防止勞工墜落。;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八、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九、…。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8013943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8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86035923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86005856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六、…。;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八、…。;圓盤鋸應設置下列安全裝置:一、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但橫鋸用圓盤鋸或因反撥不致引起危害者,不在此限。二、…。;圓盤鋸應設置下列安全裝置:一、…。二、圓盤鋸之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但製材用圓盤鋸及設有自動輸送裝置者,不在此限。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70288824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7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0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0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1.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2.施工架上物料運送、儲存及荷重分配未依規定辦理。;3.未施以必要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760127363號
違法法規法條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6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70049662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7313656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區從事作業有墜落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再承攬人依規定,使用符合規定之合梯。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6406614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區從事作業有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使勞工確實戴用適當之安全帽。;2.僱用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6380782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從事作業有墜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並命令「指揮」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處分字號
北市勞職字第106312840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罰鍰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