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5898033
- 公司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380號18樓之1
- 營業項目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自有不動產買賣,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
- 裁罰次數
- 37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37 筆):
違反事項
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5公尺以上從事施工架拆除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470214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1421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在高度約32公尺以上之三角托架安裝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0418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露天開挖水平支撐第4撐至基礎底板高差約3.4公尺,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又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以支撐及橫檔承載重物。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1726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本工程B及D棟之外牆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1139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本工程高度2公尺以上之中庭出入口B1頂版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本工程B1中庭出入口區域,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未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843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從事梁側模組立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要求再承攬人對於使用之合梯,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應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及有安全之防滑梯面;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指揮監督作業,亦未要求再承攬人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且未指導或協助再承攬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6281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地下室機械停車坑及15樓電梯直井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置放於鋼管施工架且位能超過12公斤‧公尺之模板材料有飛落之虞者,未予以固定之。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535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入口處,未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2200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變壓器),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對於該工程高差約3.3公尺之開挖區第三支撐第四開挖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2012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該工程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構臺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1804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通道、地板,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字第11170890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及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00480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未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1803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鋼管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110712960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鋼管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1020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未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未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1015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0408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3.4公尺之切除外牆模板螺桿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02457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96102322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9608575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9602552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861107641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AYAA1086067918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2.施工架垂直方向間隔超過5.5公尺且未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871596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
- 台北市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860528721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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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依規定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要求承攬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7715690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措施。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770841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7款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080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吊掛植栽作業運轉時,未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7020063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2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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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依規定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巡視工作場所、指揮並要求承攬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672020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 雇主名稱
- 陳武聰
違反事項
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等場所作業,未設置安全裝置。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285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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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開口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174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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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開口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174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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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確實戴用安全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6020035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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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工區現場使用之合梯不符法規規定(踏板寬度不足、繫材強度不足、未具安全之防滑梯面);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結構物外牆施工架從事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部份。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018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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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作業,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05020014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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