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見營造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遠見營造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6897841
- 公司地址
-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349號5樓之7
- 營業項目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自有不動產買賣,自有不動產租賃
- 裁罰次數
- 14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14 筆):
違反事項
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未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53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垃圾管道間旁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2378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52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程外牆及天井等處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1142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該工程1樓高度約3.3公尺吊料口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2292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將工程之「模板工程」交付承攬,且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B棟12樓高度37.7公尺模板吊料作業,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依規定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2025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7樓樓梯及電梯開口未設護欄、護蓋、安全網。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753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約33.6公尺模板吊料作業時,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573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1樓視聽室牆模組立作業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應指派訓練合格之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規定事項。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270226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該工程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及吊料平台等施工架開口部分,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鋼筋散放於16樓外牆施工架上。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1707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及未巡視工作場所。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0001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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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1700012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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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0709436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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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未依規定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指揮、監督及協調,要求承攬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08707473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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