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營造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名稱
- 加固營造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9768217
- 公司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320號9樓
- 營業項目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住宅營建
- 裁罰次數
- 7 次
相關裁罰記錄
以下為此公司的所有裁罰記錄(共 7 筆):
違反事項
對於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容器應直立穩妥放置,防止傾倒危險,並不得撞擊。;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4022372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0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護欄;露天開挖深度超過1.5公尺以上,垂直開挖斜坡安息角超過技師簽證34度,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未設擋土支撐;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未採取必要之預防跌倒措施;地面層至開挖面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地面層西南側及工務所貨櫃旁配電盤之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471483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5、13款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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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0029049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1.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406608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
違反事項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331924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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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1.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作業,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6318409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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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設置協議組織,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安全支撐從事連續壁作業,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2.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措施。
- 處分字號
- 北市勞職字第105351690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 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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