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思枬)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40710
- 處分日期
- 20240516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3013512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1項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第1項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二、…。;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一、…。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公司名稱
-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自強七路6之1號
- 公司狀態
- 核准設立
- 營業項目
- 二次電池製造,通用電池批發,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