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罰
選單
裁罰
本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憲富)
主管機關
高雄市
公告日期
20250422
處分日期
20250220
處分字號
高市勞檢字第114703539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