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
嘉義縣 
公告日期
20151001 
處分日期
20150930 
處分字號
府授社勞資字第1040175679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違反法規內容
未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