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羅清模)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40109 
處分日期
20231121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20320399號 
違法法規法條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7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氣體以其容積一立方公尺換算為二公升以下均同)以上時,應置備該物質等漏洩時能迅速告知有關人員之警報用器具及除卻危害之必要藥劑、器具等設施;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一、供輸原料、材料予特定化學設備或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使用之閥或旋塞等之操作二、冷卻裝置、加熱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之操作三、計測裝置、控制裝置等之監視及調整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五、檢點蓋板、凸緣、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有否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六、試料之採取七、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其運轉暫時或部分中斷時,於其運轉中斷或再行運轉時之緊急措施八、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九、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所必要之措施;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四、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於異常狀態時之有效運轉。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公司地址
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南山路二段303號、305號 
公司狀態
 
統一編號
80570988   外部資訊  
營業項目
基本金屬表面處理,其他未分類電子零組件製造,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其他商品批發經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