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180712 
處分日期
20180427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7020147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2、第153條、第157條、第28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作業人員未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未置備有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