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連有限公司(陳進惠)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20307
- 處分日期
- 20220107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1000114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2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指定粉塵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