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苗栗縣
- 公告日期
- 20170405
- 處分日期
- 20170321
- 處分字號
- 府勞資字第1060053414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