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苗栗縣 
公告日期
20170405 
處分日期
20170321 
處分字號
府勞資字第1060053414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