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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未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確實巡視,未對於該場所墜落危害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未指導及協助再承攬人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