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21109
- 處分日期
- 202209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1026093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之1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二、…。;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二、…。;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