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子煒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公告日期
- 20240915
- 處分日期
- 20240716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530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第1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