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男診所

主管機關
高雄市 
公告日期
20150110 
處分日期
20141022 
處分字號
高市勞條字第103365031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 
違反法規內容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