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亞實業有限公司(黃萬光)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21007
- 處分日期
- 20220822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1023229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9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十一、…。;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十三、…。;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