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苑裡鎮農會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苗栗縣 
公告日期
20200510 
處分日期
20200414 
處分字號
府勞資字第1090069891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 

違反事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