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澄實業有限公司(莊嬌玲)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高雄市 
公告日期
20251114 
處分日期
20250925 
處分字號
高市勞檢字第114719503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 

違反事項

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清潔、檢查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未事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等危害,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相關人員依循辦理;未將注意事項公告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未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未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未對勞工之進出,予以確認、點名登記;未使勞工於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佩戴符合國家標準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且未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緊急救援設備,致發生所僱勞工與缺氧空氣接觸之重大職業災害。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