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崔玉坤)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00811
- 處分日期
- 202006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9015491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51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衝擊試驗,並維持其效能。三、…。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公司名稱
-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 新竹市自由路67號7樓之1
- 公司狀態
- 核准設立
- 營業項目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