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空氣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邱華軍)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高雄市 
公告日期
20250520 
處分日期
20250327 
處分字號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236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違反事項

對於2公尺以上之袋式集塵設備組立銲接作業,未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確實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未採取積極具體「連繫與調整」;亦未對承攬人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等作為,要求承攬人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規定,採取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等措施。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