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鷹企業有限公司(張韶霖)

主管機關
台北市 
公告日期
20160119 
處分日期
20151117 
處分字號
北市勞動字第104355963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時間內工作;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