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昌)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50109
- 處分日期
- 20241125
- 處分字號
- 113年府勞檢字113032971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029條1項0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062條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1項0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1項0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0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有適當之扶手。;雇主對於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雇主對於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對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對於曾儲存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器而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應將該容器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公司名稱
- 六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4號7樓之1
- 公司狀態
- 營業項目
- 不織布製造,梭織布染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