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銅鑼鄉農會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苗栗縣 
公告日期
20200309 
處分日期
20200206 
處分字號
府勞資字第1090021794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超過四十六小時;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