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恩)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181210
- 處分日期
- 20181019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7026659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6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七、…。;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三、…。;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公司名稱
-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4號11樓、12樓、15樓
- 公司狀態
- 核准設立
- 營業項目
- 棉混紡梭織布製造,梭織布染整,服裝零售,自有不動產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