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佳企業有限公司(施淑華)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909 
處分日期
20250725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207915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0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4條第2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規定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規定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滑走。;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對於在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