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佳城工程有限公司(張天良)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公告日期
- 20250115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787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第1款、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8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未依下列規定置備與同一工作時間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適當必要防護具,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使勞工於有暴露危害之虞時,確實使用:一、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吸入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引起之健康危害,應置備必要之呼吸用防護具。…;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設備,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未依下列規定:一、派遣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八、以測定方法確認作業設備內之該物質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