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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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
國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吳宥龍)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414
處分日期
20250225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049469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