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吳宥龍)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414 
處分日期
20250225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049469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