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黃雅玲)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公告日期
- 20250908
- 處分日期
- 20250708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114025320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違反事項
受處分人位於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3樓之工作場所,對於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人員(如:臨時人員、技工工友、約用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為預防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除依貴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執行霸凌申訴案件及後續之勞工關懷措施外,另對於該局訂定之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所實施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作業場所環境檢點、作業場所適性配工與工作設計檢點、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查核及評估表等,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之3條第1項規定,應落實採取行辨識及評估危害、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並作成紀錄留存,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前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113年9月23日勞職南2字第1131820217號函及113年11月14日勞職南2字第1131823053號函通知限期改善在案,本次係第2次重複違反),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