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敏証即正峰工程行

主管機關
屏東縣 
公告日期
20250305 
處分日期
20250107 
處分字號
屏府勞動資字第1130221713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80條 
違反法規內容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罰鍰金額
30000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