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00605
- 處分日期
- 20200423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9009605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9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一、…。三、計測裝置、控制裝置等之監視及調整。四、…。;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備與同一工作時間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適當必要防護具,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使勞工確實使用。一、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吸入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引起之健康危害,應置備必要之呼吸用防護具。二、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接觸該物質等引起皮膚障害或由皮膚吸收引起健康危害,應置備必要之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鞋及塗敷劑等。三、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對視機能之影響,應置備必要之防護眼鏡。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