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李惠美)

主管機關
台北市 
公告日期
20160119 
處分日期
20151106 
處分字號
府勞動字第104355640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違反法規內容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時間內工作;未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