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本系統提供勞動法令違規事業單位查詢,資料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洽各主管機關。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落實工作之連繫與調整、未執行工作場所之巡視以及未有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