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袁万丁)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414 
處分日期
20250219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114003591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1項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4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室內工作場所各機械間或其它設備間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