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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從事施工架拆除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