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股份有限公司(邱淮章)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190805
- 處分日期
- 20190604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13760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34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鉛中毒預防規則第3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鉛中毒預防規則第3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鉛中毒預防規則第3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鉛中毒預防規則第2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鉛中毒預防規則第45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清除附著於勞工足部之鉛塵,並於入口設置清刷衣服用毛刷。二、…。;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真空除塵機或水沖洗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雇主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者,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備置指甲刷、肥皂等洗手、漱口用之盥洗設備,供給作業勞工洗滌,以避免鉛塵之污染。;雇主使勞工從事乾燥粉狀之鉛、鉛混存物作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一、應防止鉛、鉛混存物之鉛塵溢出於室內。二、乾燥室之地面、牆壁或棚架之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者。;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置備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並訂定計畫,使勞工確實遵守: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款之作業或清掃該作業場所。二、…。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