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隆興業有限公司(曾詩涵)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40710 
處分日期
20240514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30132682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3款及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0條第8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0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四、…。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對於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八、應清楚分開使用中與非使用中之容器。九、…。;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公司名稱
得隆興業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中興里榮安三街138巷21號1樓 
公司狀態
核准設立 
統一編號
22771430   外部資訊  
營業項目
其他回收物料批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