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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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主管機關
台北市
公告日期
20150408
處分日期
20150203
處分字號
府勞職字第104308029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及同辦法第21條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認可醫療機構原申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事人員有異動者,未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