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實業有限公司(陳賜候)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30907
- 處分日期
- 20230707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2018319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23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3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49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49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3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37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5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5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或各分支消費事業單位,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消費安全技術事項。;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以製造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者為限。)之廠房,不得因可燃性氣體或冷媒氣體之漏洩致使其滯留於廠內之構造。;前條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二、…。;前條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二、…。;事業場所應有明確之境界線,並於該場所外面設置容易辨識之警戒標示。;下列設備應於其四周設置可防止液化氣體漏洩時流竄至他處之防液堤或其他同等設施:一、…。三、儲存能力在五公噸以上之液化毒性氣體儲槽。四、…。;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配管(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部分。)除依次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外,應設二具以上之閥;其一應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閥在輸出或接受氣體以外之期間,應經常關閉。;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體儲槽之配管,應於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處所設置可操作之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該液態氣體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