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嘉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507 
處分日期
20250314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1140066158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基法第7條 
違反法規內容
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或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登記必要所載事項,或未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罰鍰金額
20000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