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烈權)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180911
- 處分日期
- 20180703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7016469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公司名稱
- 烈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忠義里2鄰南園路2之3號
- 公司狀態
- 核准設立
- 營業項目
- 其他汽車零件製造,未分類其他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電熱器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