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烈權)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180911 
處分日期
20180703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70164696號 
違法法規法條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公司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忠義里2鄰南園路2之3號 
公司狀態
核准設立 
統一編號
43686543   外部資訊  
營業項目
其他汽車零件製造,未分類其他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電熱器製造